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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白帶魚運搬船作業許可期間最長二年,且不得逾原領特定漁業執照有效期間。
白帶魚運搬船作業許可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漁業人得檢附前條第一項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重新申請作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