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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森林保護機關查獲危害森林案件行為人時,應即移送警察機關辦理。行為人未獲者,應提供有關資料,移請警察機關調查。警察機關應將處理結果通知移送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