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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集貨場,所需用之土地,視同農業用地,適用第十五條之規定;其房屋稅減稅適用第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