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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農業產銷班班會應作成紀錄分送所隸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
團體。農業產銷班召開班會時,得邀請所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
產業團體派員列席指導;必要時,亦得邀請主管機關或農業試驗改良場所
或農學、海洋院校派員列席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