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上級機關指示及交辦事項之列管。
二、主管會報等重要議案之彙整、協調及辦理、施政計畫之管考、公文稽催管制、研考等事項。
三、公文收發繕校及檔案管理、公文電子傳送及交換、印信典守及公文監印等事項。
四、機關採購案件、工友及車輛管理、辦公廳舍及財產管理。
五、員工薪津表冊編造及出納管理、代扣款項、各項所得資料彙整、申報稅款繳交、扣繳憑單填發事項。
六、新聞發布及聯絡、媒體與記者之聯繫及協助採訪。
七、農業新聞與輿情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八、人民陳情案件列管及其他不屬於其他課室之業務。
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