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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所設下列各分所:
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
二、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
前項各分所置分所長、系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課長、助理研究員、課員、技佐、書記、人事管理員、會計主任、佐理員。
本所因業務需要,設花卉研究中心,置主任。
各分所及研究中心並得分系辦事,系置系主任。
本所必要時得報准設工作站,工作站置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