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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健保會未能於法定期限達成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之協定時,應分別就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建議方案當中各提一案,報主管機關決定。個別委員對建議方案有不同意見時,得提出不同意之意見書,由健保會併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