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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標誌,懸掛於明顯處所。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應將前項標誌卸除。但停約或終止特約為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掛號處所(含網路網頁)及其他明顯處所告示停約或終止特約之項目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