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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三條申請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程序及廠商所檢附文件、資料之補正與延長、救濟,準用第五條規定。
前項審查結果,經認有安全或保健功效疑慮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廠商申請複審;其申請程序、複審程序、實地查核及補正與延長,準用第六條第二項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