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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經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停業,其安全監視計畫未能執行完竣者,應自停業日起六十日內,就其已執行部分,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系統,登載已執行部分之定期安全性報告;其嗣後復業者,安全監視計畫應接續予以完成。
未能依前項規定,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路系統登載者,得先以紙本方式為之,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補正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