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三款醫療器材商、藥商或臨床試驗機構申請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者資格文件:
(一)醫療器材商或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二)臨床試驗機構: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其申請書蓋印信者,免附。
二、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委員會同意書。
三、試驗用醫療器材之結構、規格、性能、用途、圖樣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試驗用醫療器材之安全及效能相關試驗資料。
五、臨床試驗計畫書。
六、受試者同意書。
七、申請數量及計算依據。
前項第四款資料,得以醫療器材之原產國政府核准製造銷售證明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