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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二條第三款醫療器材商、藥商或臨床試驗機構申請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者資格文件:
(一)醫療器材商或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二)臨床試驗機構: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其申請書蓋印信者,免附。
二、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委員會同意書。
三、試驗用醫療器材之結構、規格、性能、用途、圖樣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試驗用醫療器材之安全及效能相關試驗資料。
五、臨床試驗計畫書。
六、受試者同意書。
七、申請數量及計算依據。
前項第四款資料,得以醫療器材之原產國政府核准製造銷售證明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