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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具有危險性或易燃性之物料或溶劑等之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防護、急救及隔離設施。
製造、加工、分裝作業過程中之設施,應由進料口至出料口採一貫密閉式作業為原則,其未採一貫密閉式作業者,如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產生,應設置局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
產生粉塵、使用有機溶劑或涉及危險性物品等之作業場所,其各項電氣設施(如照明、開關、插座等),應採用防爆型或與作業場所隔離,但如馬達等則可視工作需要,採用全密閉型或防爆型。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等具危險性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檢查合格,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