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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醫事專家辦理醫事專業諮詢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中立之立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爭議案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爭議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曾任或現任爭議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曾為或現為爭議案件之證人。
五、本人與爭議案件之當事人現有或於三年內曾有聘僱、委任、合夥或其他可能影響職務行使之關係。
六、其他有具體事實,自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