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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案件,應於收受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