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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之申請經書面審查通過後,機構應於六個月內完成保存庫之設置及試運轉,並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實地履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