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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一、提供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逕行變更原計畫書並執行。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