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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審查委員會之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審查委員會委員會議召開時,審查小組及地區審查分組召集人為當然出席
人員,並得請相關審查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