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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局應業務需要,得於全國重要地區、港口及航空站,設疾病管制分局。
但以七個為限。
前項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得置副分局長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