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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地上權之補償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情形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為:徵收補償地價x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地上權補償費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為:徵收補償地價x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地上權補償費
需穿越同一土地之上空及地下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