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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甄審委員會就前二條規定事項,從申請人之財力、計畫
投入資金、計畫完成之大眾捷運系統之運輸能量、運輸品質、運費、工程
技術、財務計畫可行性、附屬事業經營計畫及要求政府投資或補助等事項
甄審之。
前項甄審事宜,地方主管機關得商請中央主管機關成立甄審委員會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