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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聘僱期間屆滿,有續聘必要且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
款或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業者應於期滿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一
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續聘: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文件影本。
三、有效檢定證、體格檢查合格證影本。
四、聘僱合約影本。
五、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在華期間納稅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