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之商港設施,其所有權歸屬經營機構者,公民營事業機構得就該商港設施與經營機構約定免租使用年限。
前項免租使用年限,以經營機構同意之投資經營計畫書所訂公民營事業機構年現金流入現值累計金額達投資額之年度數計之,不足一年者依比例按月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