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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收取之裝卸費用,應依據主管機關核定之商港港埠業務費項目及費率上限內計收。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作業前後,應檢送裝卸載貨艙單及有關資料,報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