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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領用人遺失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時,應由其服務機關或事業出具證明 (
格式如附件八、附件九) 確係遺失始得申請補發。
圖表附件:
附件八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人員/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遺失證明書.PDF
附件八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人員/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遺失證明書.DOC
附件九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人員/車輛短期入出許可證遺失證明書.PDF
附件九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人員/車輛短期入出許可證遺失證明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