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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油輪不得自船上排洩油或含油混合物入海。但符合左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
一、在航行途中。
二、自領海基線起向外延伸五十浬以外。
三、油類瞬間排洩率不超過每浬六十公升。
四、排洩入海之總油量,現成船未超過該船所載貨油及殘油之總量一萬五
千分之一,新船不超過三萬分之一者。
五、具有在操作中之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及污油艙裝置者。
前項規定於清潔壓艙水或隔離壓艙水之排洩,不適用之。
油輪機艙泌部之油或含油混合物之排洩,如未混有貨油殘留物時,準用第
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