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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專業機構開辦各項訓練,依其申請訓練項目,應符合下列施訓要件:
一、具備附件二訓練場地、設備及設施。
二、授課講師應具有訓練課程專業知能之教師資格或專業證照,若訓練項目含有模擬機實務操作課程,實作講師應領有模擬機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三、評鑑員應具有評鑑項目之講師資格,若評鑑項目含有模擬機實務操作,評鑑員應具有受監督指導之相關評估經驗。
四、配置船員訓練相關業務人員,包括教學事務管理人員至少二名,設備器材維護至少一名。
圖表附件:
附件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