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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不得僱用外國籍船員為實習生或見習生。但就讀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海事校院航海、輪機、電技等系科之外國籍在校生、畢業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