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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適用本規則之船舶,應依其計劃載運附表一所列化學品之危險性,採左列之一種設計標準:
一、第一型船-計劃用以載運對環境及安全具有非常嚴重危險性化學品之化學液體船,該型船舶要求具有最高之預防措施,以防止該危險貨物之洩出。
二、第二型船-計劃用以載運對環境及安全具有重大危險性化學品之化學液體船,該型船舶要求具有最高之預防措施,以防止該危險貨物之洩出。
三、第三型船-計劃用以載運對環境及安全具有足夠危險性化學品之化學液體船,該型船舶要求具有適度之防護,以提高在受損情況下之殘存能力。
圖表附件:
附表一、個別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最低規定一覽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