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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提供用戶號碼予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者,應對其檢視下列事項:
一、依本法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並載明對應之服務內容。
二、業務性質、資本額及員工人數等基本資料。
三、批發用戶號碼之用途。
四、已訂定本辦法規定之用戶資料核對、登錄及第十六條查核機制之程序。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就前項規定之檢視除書面資料外,必要時應實施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