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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審查前條信號點碼核配之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申請之電信號碼類別是否屬提供服務所必要。
二、是否載明預計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網路介接點位置。
三、信號方式是否符合第七號信號系統之規定。
四、是否載明網路內部配置信號點碼交換機之連接架構以及與其他電信網路之連接架構。
五、是否載明配置信號點碼交換機之廠牌、型號、數量、容量與功能。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