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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廣播電視業者終止使用地球電臺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繳銷執照;其未繳銷執照者,由主管機關註銷之。
前項電臺之射頻器材,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