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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專用電信之架設許可證及執照,不得讓與、出租或出借。
專用電信所有人之組織變更或經營權移轉時,應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辦理換發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