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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辦法施行後,使用人主動將所設架空纜線地下化,且無第九條第二項情形者,徵收機關自架空纜線地下化完成之日起,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減徵百分之五十之使用費二年。
電線桿或電信桿兼作照明燈桿使用者,徵收機關應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減徵百分之五十之使用費。
國道電子收費門架附掛非營業用,且具公益性質之設施物者,徵收機關應依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減徵百分之五十之使用費。
圖表附件:
附表三.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