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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為明確告知當事人申請覆議程序,鑑定意見書內應載明「當事人對於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該轄區覆議會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