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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1.本筆資料另有相同名稱法規,為內政部於 92.09.24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營業客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於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應派員迅為左列處
置:
一、協助救護旅客,保管行李財物。
二、儘速調撥車輛駁運旅客至目的地。
三、俟現場勘查工作完成後,迅將事故車輛拖離現場。
公民營運輸機構 (含運輸業) 所屬車輛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即層報
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