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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公路汽車客運之行李、包裏費及汽車貨運雜費之計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其有合於加成情形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