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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臺鐵公司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規定,於年度終了時,就受補助之個案計畫辦理評核。
臺鐵公司因受補助取得之維修材料、基礎設施及車輛應妥為保管運用。
若未依前項確實妥為保管運用致使相關資產滅失、減損功能及價值,臺鐵公司應於知悉事由發生一週內通報交通部,並應於通報後二個月內提出管理疏失責任檢討報告陳報交通部,釐清責任歸屬,並依臺鐵公司應負擔之責任部分返還重置價金予國庫,或自行恢復原狀。不自行恢復原狀且不返還重置價金者,交通部得中止核撥補助款、追回補助款或扣減未來年度補助款,並不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計入申請營運虧損補貼金額。
交通部對臺鐵公司提報之資料及執行情形,得隨時派員實地查核或調閱資料。若經發現有虛偽造假不符情事,臺鐵公司應依交通部所定期限改善,未依限改善或改善無效時,交通部得中止核撥補助款、追回補助款或扣減未來年度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