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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委託者於執行檢定業務時,應依本辦法、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及相關法規與委託契約辦理。
受委託者執行各項檢定時,應至少於檢定日前十五日將檢定時間、處所、受檢者名單、術科檢定考試官及其他相關事項通知交通部鐵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