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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89.12.0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所公務權責分為三層,所長、副所長為第一層;組長、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為第二層;各承辦員為第三層,各層級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指定代理人行其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