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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出納科職掌如左:
一、本區週轉金之調撥,現金出納、票據之交換、銀行往來、有價證券之
登記及保管、報告事項。
二、本區郵政票券、出版物、出售物品、儲匯票券、空白郵資券及郵政機
關代售票券之請領、收發、保管、調度、登記、報告審核及各局票券
銷售之督導與考核事項。
三、本區各局營運資金及票券調度之稽核與督導事項。
四、屬局票款最高限額及庫存限額之核定事項。
五、本區各局票款之領發、互撥之督導、稽核及登記事項。
六、本區各局現金、票券日報及月報之審核事項。
七、本科員工考成、獎懲之初核及本區屬局經辦出納人員獎懲之擬議或會
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區現金出納票品保管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