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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臺北航空通信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航動態、飛航公告、航管及航空氣象資料之傳遞。
二、國內外飛航訊息交換及用戶管理。
三、航空公司之機航運務及業務電報之傳遞。
四、國內外軍民航空通信業務之協調聯繫。
五、飛航管理系統飛航計畫之核對及修正。
六、飛航動態之核對;飛航服務收費事項之處理。
七、所屬作業單位、人員之業務督導、考核及在職訓練。
八、其他有關航空通信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