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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衍生廢棄物採用掩埋方式清理時,其掩埋場所應有防止污染擴散及開挖之設計。
前項掩埋場所之再開挖,土地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