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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備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