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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部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與學者三人至七人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各階段申請案件之審查及評選,從優擇定獎勵案件。各階段審查及評選內容如下:
一、推廣宣導階段:每年獎勵案件數以十案為原則,同一核心社區以一案為限。
(一)依據計畫書之計畫目的、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規劃草案、工作內容概述、具公民性之活動規劃、經費運用方式、執行時程規劃及預期效益等內容之完整性進行審查。
(二)未有編列資本門之項目。
二、實質設置階段:每年獎勵案件數以十案為原則。其中五案優先予獲推廣宣導階段獎勵者。
(一)依據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規劃報告進行審查。
(二)具投資意向社區居民或社區團體,其總投資金額至少應占規劃總設置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且社區居民參與人數及團體個數總和至少應達十五位(個)。
經核准之各階段示範獎勵案內容,非經本部核准,不得變更之。但有正當理由,受獎勵者得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