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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用戶配電場所因故須遷移時,用戶應自行於原供電範圍內另覓設置配電場所及通道之適當位置,經輸配電業評估無供電困難後,依本辦法相關規定重新設置配電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