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執行前條第二款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與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
一、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業務部門間之關聯性,以確認其動因。
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資料,並依營運作業活動動因分攤至各業務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