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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鍋爐應設置飼水裝置,於鍋爐水連續蒸發量設計最大值範圍內,防止鍋爐損傷。飼水裝置應有備援裝置,並能在設備異常、爐內水位或供水流量明顯下降時供水。
鍋爐應設置排水裝置,防止爐內水質、酸鹼值異常而損傷鍋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