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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售電業如遇有重大困難而無法達成總供電容量時,得檢具理由及資料請求電業管制機關協助之。
前項請求經電業管制機關同意後,電業管制機關得責成輸配電業統一採購備用供電容量。統一採購所衍生之成本及費用,由提出前項請求之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