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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定規模以上電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電業獨立董事應就電業之營運計畫、財務報告事項、其他依法令、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經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詳予審核,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其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