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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能源用戶之實際空調用電量超過規定之空調用電標準者,依左列公式加計
其空調電費:
加計之空調電費=總表每月電費× (實際空調用電/總表計算用電量) ×
(空調用電電費費率倍數-1)
前項加計空調電費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